自益信託財產,因公司合併變更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其依法應由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存續公司名下。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申報人於併購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併購基準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申報人逾併購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其依法應由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存續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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