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100年11月23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依該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ㄧ者,自96年3月5日起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本次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修正,係就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有上開3種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止,又該條文所稱「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係指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迄101年3月4日止「同一納稅義務人」尚滯欠國稅(不含關稅)及地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之總計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而言。
  欠稅清理是稅務局重點工作之ㄧ,稅務局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有密切聯繫與合作,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查調其財產及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處參考,對其財產進行拍賣並配合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欠稅人等。
  在此呼籲鄉親,當收到稽徵機關寄來繳款書時,應特別注意繳納期限,儘速依限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損失。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繳納欠稅款,以免遭法務部行政執行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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