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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符合縣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且為低收入戶所有並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在此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越兩個年度,而目前低收入戶證明,公所係逐年核發,因此符合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每年持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當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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