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房屋,如果已辦保存登記(即所謂的所有權登記),稅務局可依地政機關通報的資料,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但如果是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在此提醒繼承人,在向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後,應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以免收到被繼承人名義的房屋稅單。
  民眾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應檢附的文件計有: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2.繼承系統表3.遺產分割協議書4.繼承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有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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