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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關於私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可否減免地價稅之問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自99年5月7日修正後,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地價稅之優惠;如果不是供道路通行使用,即使是無償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也沒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私有土地無償供社區活動中心、公園、綠地等使用,雖然依修正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已無法申請減免地價稅,但是這些土地如果由政府機關(如鄉鎮市公所)管理及養護,就可認定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政府機關之證明文件後,請記得於每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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