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士,規定凡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在此提醒符合規定的車主,請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一旦核准免稅,如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應檢附下列證件正本(證件應同一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均須一致):
(一)身心障礙手冊。
(二)交通工具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
(三)駕駛執照。
(四)車主身分證。
(五)車主私章。
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應檢附下列證件正本(證件均不能逾期):
(一)身心障礙手冊。
(二)行車執照(應與戶口名簿同一地址)
(三)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址設籍並具有親屬關係)。
(四)駕駛人駕駛執照及印章。
(五)車主私章。
  由於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算稅額徵收,早日申請就可及早享受免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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