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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常將逾期未完稅不堪使用之車輛任意棄置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違規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情事者應受處罰外;稅捐稽徵機關亦會認定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另外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在此提醒民眾,如車輛老舊已不堪使用,最好儘速到監理機關報廢並繳回牌照,車輛則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回收,如欲暫時停放也最好能妥善放置,否則任意停放路旁,一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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